为合理控制塞罕坝周边区域机动车流量,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效遏制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道路交通现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市政府决定,在我市塞罕坝周边区域部分路段实施货运车辆限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路段
(一)国道111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牌楼乡三岔路口至杨家湾乡兴巨德村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交界处;
(二)省道351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牌楼乡三岔路口至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交界处;
(三)御大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御道口乡至丰宁满族自治县交界处;
(四)棋塞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龙头山乡土城子路口至塞罕坝机械林场场部;
(五)御克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御道口乡至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界河交界处。
二、限行时间和限行车辆
上述(一)、(二)、(三)路段,自2017年8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每天早05:00至22:00禁止五吨(含五吨)以上货运车辆通行;上述(四)、(五)路段,自2017年8月13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全天禁止五吨(含五吨)以上货运车辆通行;邮车、运钞车、工程抢险车、军警车辆、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不在限行之列。
三、确需通行货车实行《通行证》制度。为最大限度减少对当地生产生活影响,对确需通行上述五条路段五吨(含五吨)以上货运车辆,由车主或用车单位先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申领《通行证》。在承诺严格安全管理,依法依规行驶、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凭有效《通行证》通行。
四、处罚措施
对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2017年8月11日
通行证使用须知
1、严格按照承德市人民政府限行通告要求,每个通行证需在有效期内使用。
2、办理通行证需提供驾驶人的身份证、驾驶证和所驾驶车辆的行驶证、保险单,并签订安全驾驶承诺书。
3、办理通行证的车辆,必须提前消除交通违法,确定驾驶人,不得在通行证有效期内更换驾驶人,否则路面检查中一经发现,取消通行资格。
4、驾驶人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驾驶,有序行车,坚决杜绝超速、超载、准驾不符、无证、改型、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5、办理通行证时间为上午8时—下午18时,发放地点为交警大队法制大厅窗口。
6、符合通行条件的车辆必须遵守区域限速规定,主路行驶速度不得超过70公里/小时,急弯路、危险路段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村庄道路不得超过40公里/小时,雨、雾等恶劣天气不得超过40公里/小时。
7、路面行驶要坚决服从执勤交警的指挥,如若违反上述条款,执勤交警将予以收回通行证,并取消通行资格。
8、通行证发放要符合通告要求,不得随意发放,并逐车登记车号、驾驶人信息、和装载货物等情况。
9、此证不得涂改、伪造,对不符合通告要求给与发放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10、承诺:我是 号车驾驶人(车主/法人),驾驶证号: ,我承诺严格安全管理,依法依规行驶,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凭有效《通行证》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