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号令 六明确
一、明确了货运源头单位的治超责任:
第二十八条 煤炭、钢材、水泥、砂石、商品车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在货物装运场(站)安装合格的检测设备,对出场(站)货运车辆进行检测,确保出场(站)货运车辆合法装载。
第二十九条 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和管理,督促其合法运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
二、明确了道路运输企业的治超责任: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和管理,督促其合法运输。
道路运输企业是防止违法超限运输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车辆装载及运行全过程监控,防止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
三、明确了货运车辆驾驶人的治超责任:
第三十条 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违法超限运输车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
四、明确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治超责任:
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通过巡查、技术监控等方式督促其落实监督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制止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出场(站)。
第三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将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人诚信考核,实行违法超限运输“黑名单”管理制度,依法追究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的责任。
五、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的检测权限:
1.固定站点检测
第三十四条 应当在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
2. 流动检测
第三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利用移动检测设备,开展流动检测
3. 技术监控
第四十条 应当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设置技术监控设备,依法查处。
4. 高速入口称重
第三十九条 高速公路入口应当设置检测设备,不得放行超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
5. 用收费站资料查处
第三十九条 有权查阅调取收费站有关资料,确认后可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六、明确了五项重点制度:
1.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第四十三条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处罚。
2. 营运资格处理实施标准
第四十六条 违法超限运输记录累计计算周期,跨自然年度。
3. 假冒大件运输处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除依法处理外,并在1年内不准申请大件运输许可。
4. 根据技术监控资料处罚
第五十条 可根据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依法给予处罚。
5. 公路建设项目限批制度
第五十二条 重大安全事故等,1年内停止审批地公路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