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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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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内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
培训时间:2018年2月7日7:00-9:00
主讲人:杨国平
内容:
第十七条对新出厂车辆已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卸。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监控平台时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进行相应设置以外,不得改变货运车辆车载终端监控中心的域名设置。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删除、篡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的历史和实时动态数据。
  第二十六条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依法查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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