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与货运配货站企业有着本质区别。按接收货物重量,一般30公斤以上发
物流;按服务对象,货运配货站一般为个人,物流一般为企业;按末端派送模式,货运配货站一般可以送货到家,物流一般不送货上门;按仓储不同,货运配货站注重及时性,随到随走,物流仓储则根据需求而定。
由于两类企业的业务都涉及运输业务(货运配货站同城除外),人们还是习惯将上述两类企业统称为物流企业。营改增后,运输业务与收派业务适用不同税率,这就使物流企业产生了以下5个方面的涉税风险点,需引起注意。
一是混淆收入类别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一般纳税人从事交通服务应按11%的税率纳税,从事物流辅助服务按6%的税率纳税。同时,该文件规定:“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有的物流企业,故意混淆收入类别,将交通运输业务申报为物流辅助服务业务,少缴纳增值税,造成企业的税负明显偏低,甚至长期留抵税款。
二是发票开具错误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和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开具应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但有的物流企业利用客户多是零星
货物运输,金额不大,不会较真的心理,或是利用客户对税法不了解,以为零星
货物运输就是物流辅助服务,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将“运输服务”项目开具为“物流辅助服务”项目,造成虚开发票风险。
三是收入核算不准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一般纳税人的收派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因此,物流企业需要将简易计税项目与一般计税项目分开核算,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但是,有的物流企业未分别核算不同业务营业额,而是将收取的包括货运配货站费、运费在内全部或大部分,作为收派服务申报纳税。
四是隐瞒销售服务
一般而言,货运配货站费由收件费、运输费和送件费等组成,货运配货站费则是一次性收取,需要货运配货站总公司与加盟商结算收派费用。由于加盟商纳税人的身份问题,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导致部分货运配货站企业难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或者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不足,于是,一些纳税人干脆采取隐瞒销售服务,与加盟商结算时实行账外结算。
五是进项税额核算不完善
物流企业既有简易计税方法业务,又有一般计税方法业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有的物流企业未将进项税额合理划分,存在多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