彻底根治超限超载现象,单纯依靠“治超”现场执法不够,需要深入研究行业治理的长效机制,以便实现行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自“治超”新政实施以来,各级相关部门在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的统一部署下,规范了道路运输市场和环境,对下一阶段健全完善货车超限超载治理长效机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经过近一年的探索,“治超”执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政策标准不统一、执法人员素质待提高、管理体制需进一步协调等。这些问题要求政府主管部门在完善治理政策顶层设计,规范集中“治超”执法行为,将行业治理制度化、常态化的同时,逐步加大非现场处罚和应用智能信息系统治理,特别是建立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代表的长效治理体系。
6月15日,据《焦点访谈》报道,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所对某企业加装活动厢体的平板自卸半挂车进行处罚,但因各地标准不一,对于此类问题是否属于非法改装、是否应该处罚,引发争议;8月4日,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交通运输执法局被举报向司机收取“超载月票”,交款后的货车在伊川县境内无论拉多少货均不再罚款。
显然,单靠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可能会导致人为因素影响执法效果,在标准欠完善、自由裁量权把握不准等条件下,还可能出现个别执法人员徇私枉法、以权谋私等问题。
解决“治超”执法规范问题,要通过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手段创新才能根治,在坚持问题导向的同时加强目标导向、加强创新,标本兼治,将“治超”执法工作制订分类工作方案,将具有普遍意义的政策进行专业化梳理,突出重点、按步骤实施。
首先,加强政策预期管理,在加强预期引导的同时考虑支持措施。合理的预期不仅会对公众社会进行引导,增强大家信心,而且会给市场信号,调动资源向预期方向汇集,形成同心、同向、同力、共治。
第二,推广非现场处罚,强化现场执法的同时加快非现场治理手段的应用。为了避免部分企业反映的“用运动方式解决运动带来的问题”现象,需要结合行业实际,大力推广非现场执法,大力推广高科技检测设备设施,并形成制度化。
第三,支持龙头企业发展,扶持龙头企业,支持规范企业,鼓励企业联合。在多式联运试点、模块化运输试点中更多考虑长期服务于行业的龙头货运企业参与,出台扶持龙头企业政策并鼓励其通过利益关系与中小企业建立合作共赢机制。
第四,科学制定准入退出门槛,提高行业门槛,实施等级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实施货运企业等级管理制度,小微企业可以进入行业但需要有相应的条件,不再鼓励普货运输企业进入行业,企业准入与退出制度化,用行业政策和标准规范形式固定下来,动态管理,不合规企业及时退出。
第五,着力加强信用建设,实现信息联动,实行联合奖惩。目前,交通运输部定期发布道路运输车辆涉嫌违规驾驶及“信用交通”定期发布严重超载超限企业名单,与相关部门信息互通、联动,实行联合惩戒,在全国引起广泛关注,突出了信用在“治超”长效机制中的核心作用。